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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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管理 放松管制

    最早通过法律形式确认现代商会法律合法性的国家是法国,它于1858年就颁布了有关商会的法律,将商会置于政府的监督和保护之下,并规定了商会的职能。日本也于1890年颁布《商业会议所条例》,又于1902年正式颁布《商业会议所法》。日本以后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重新颁布了新的法规。现行的日本《商工会议所法》是1953年10月颁布施行的。

    国外农业行业协会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民管”模式。这种模式中政府只负责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建设,而不参与协会的组建、人员安排和经费的资助。协会工作体现出相当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美国联邦政府只从税收上进行管理,其他政府部门对行业协会等社团无管理权,只有资助或不资助的权利。二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政社共管”模式。这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分为“民办”和“官办”两种,但以民办为主。其特点是“双向”服务,即同时为农户和政府服务。政府的行业管理内容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整体发展要求,制定经济发展目标及相应的产业政策;用法规等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统筹规划;着力营造好的经济环境,重视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伦理道德建设。这种管理方式一般意义上讲是间接的,手段上主要是经济、法律的,依靠力量主要是行业协会等组织,对影响行业的重大事项行使最终的审批、仲裁等。

    二、政府扶持 下放权力

    在瑞典,全国农民联合会每投入1克朗用于农业开发项目,政府就要补贴5克朗,欧盟补贴10克朗。日本对农协实行明确而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提供政府开发贷款的方式支持农协信贷事业,并支持农协中央会围绕实现土地政策、生产政策、农产品价格政策、流通政策、农林预算、税收、社会保障、生活环境等,开展一系列维护社员利益的农政活动。美国政府每年补贴美国肉鸡协会2000万美元,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其中200万美元用于开拓我国市场。土耳其榛子协会进军我国,政府一次性资助200万美元,其广告已做到北京的公共汽车上。对农民发展合作组织给予免税是日本、韩国等东亚小农社会稳定农村经济的最根本经验。

    三、参与政治生活 影响政府决策

    不少国家都有政府与协会的协商对话制度。德国、法国有总理与协会的定期磋商制度。巴西议会的513个议员中,有253位是农产品合作社协会的会员。不少国家的议会中都有专门委员会,听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日本农协的强大,使它在政治上也具有相当的份量(属于该联合会的选民约占全国选民的19%)。因此政府的农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农会的制约,任何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很可能导致执政联盟的崩坍。日本政府即使面临美国的巨大压力也不肯全面开放大米市场,原因就在此。

    四、层次组织严密 有效连接农民与市场

    农业协会是组织日本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组织。日本的全日农协联盟拥有800万成员,成员数量超过任何日本的利益集团组织。从全国性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以及经营购销活动的全国性的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县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市町村农业协同组合,以及农户的组合员4层的农民参与流通组织。其组织严密,特别是长野等县经济联合会,有相当数量的人员在为农民提供产品购销服务。如长野县内町平稳农业协同组合的选果加工厂,对农民送来的苹果,用机械化现代化的手段进行选果、包装,而使产品大大增值,然后送到批发市场委托销售,不仅方便了农民,而且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其得到的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支持生产。地方农协除地方农协中央会外,还有经营农业经济、信用、保险、卫生保健等业务的4个联合会,即“经济联”、“信用联”、“共济联”、“厚生联”。农协延伸到农村的每个领域,为农民提供了从生产到生活的全方位服务。

    五、先成立合作社 再组建行业协会

    法国行业协会十分发达,作用突出。在农业领域,由合作社牵头组织农业一体化的情况相当普遍,成为重要的经营载体。享受着国家政策支持和免税待遇的农业合作社,从成立起就在农业流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法国共有4100个农业流通合作社,4/5的农场参加了这种合作社。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合作社与行业协会不完全相同,主要是其组成时的经济性与行业协会不同,但它是农民自己的一种组织。在国外,农民一般是先成立合作社,然后再以合作社的形式组成或者参加农业行业协会。

    六、按照单品种组建行业协会 发挥专业优势

    按照单品种办会是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普遍做法,这非常符合农业的特点。农产品协会需要纵向发展,把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如农作物的育种、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都包括进去,这样才能有效促进农业发展。此外,国际贸易壁垒和农产品倾销针对的一般是具体品种。按照单品种建会一是可以与国际行业协会接轨,推进国内行业协会加入国际行业组织;二是有利于开展行业自律,按照国际市场的要求和标准生产,打破对方的技术壁垒,由此可以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三是有利于发展特色经济,把一个地区的自然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和市场优势,提高竞争力,形成当地的支柱产业。

    七、鼓励支持民间组织的联合与合作 为协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为了加强政府对协会组织的领导,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国都鼓励全国性的各专业协会实行联合。日本各工业行业协会联合成立了经团连,各类农协成立了农协中央会。印度21个全国性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协会组成了印度合作社联盟。美国有全美农场主合作社联盟,加拿大和欧盟一些国家也有全国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行业协会是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的联合会也是民间组织。它的主要职能是沟通与政府的联系,为协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为便于政府与协会的沟通,政府常常会赋予联合会一些职能。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还建立了总理与联合会的定期磋商制度。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民管”模式中,为了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行业协会积极争取政府的减免税政策,或对某些行业的特殊政策;起先协会只偏重于“单向”服务,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调整思路,开始加强与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在妥善处理内外关系中,不断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八、建立符合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框架 实施民主管理

    国外行业协会的组织构架与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十分相像,一般分为4个层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议:具体决策机构为理事会(有的设常务理事会),通常在理事会下设有若干专业咨询委员会;协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协会的基础是会员。以欧洲饲料生产者协会为例,其内部组织为:(1)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司库和各委员会主任组成,主要通过一个领导委员会会议的形式,经常研究协会所面临的各项重大问题,并将本协会特有的创新精神贯彻在理事会中,确保理事会决议的有效实施。(2)理事会:由26人组成(每个欧盟国家最多2人),是对协会定位做出政治决策的机构,每年召开3—4次会议。每年的会员大会是一个法定组织,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免、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等。(3)科技与法律委员会:主要是为理事会提供有关饲料安全、动物营养和饲料立法方面的咨询。(4)经济与环境事务委员会:主要是为理事会提供公共农业政策、有关饲料贸易及合同的咨询。(5)牛奶制品委员会:主要是关注牛奶制品业的贸易利益,以及奶牛和牛肉的市场政策。(6)主任会议暨公共关系委员会:负责为理事会提供本协会与各分会之间如何处理各种工作利益关系的咨询,以及负责协调协会的公关活动。(7)秘书处:通常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加强内外部的联系。一般情况下,行业协会都有若干分支机构,如分会、国外办事机构等。通常一个农户或企业可以同时加入若干个协会,由此构成了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络体系。

 

中国食品产业网 (2005年1月21日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