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文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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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点符号。“尾随文后,不占行头”。标点要在文字之后,不能出现在一行的行首。“行末无左号,两格不折断”。对于成双成对出现的标点,如双引号、书名号等,不能在上一行的行末出现“左半截”,可以出现在下一行的行首;对于占两格的标点,如波折号、省略号等,不能在上一行的行末出现一半、下一行的行首再出现一半,可以移到下一行行首。“数字不转行”。行文中遇数字、“%”、字符和英文人名在转行时应作技术处理,不得分开。

2.标题。“上下空行,居中排列”。法定公文要求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列;事务文书和日常用文要注意上下空行;标题折行时词组不能拆开,以防止引起歧义;标题中的“的”字不能与文种单独排行,如“的请示”“的通知”不能单独排行;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如“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某某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此处的“意见”不是法规、规章,因此不可用书名号,可改写为“印发关于加强某某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的该用的却不用或用错了。如“关于印发某某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此处“规定”属于规章类,故应用书名号标注,可改写为“关于印发《某某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结构层次序号。结构层次序数分“一、”、“(一)”、“1.”、“(1)”四个层次。只有两个层次时,可分别用“一、”“1.”标识,数字序号后用小圆号“.”而不能用顿号“、”,如“1.”而不是“1、”。“(一)”和“(1)”括号外面不带标点符号。在一段文字内部常使用“ 一是、二是、三是……”或“首先、其次、第三……”等。按规定,一般第一层用是黑体、第二层用楷体、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这方面,大家要注意。同时,要注意,公文中第一层次标题后不加标点符号,一般单独成行。第二层次以下的标题后均应加标点符号,一般不单独成行。

4.字符使用。汉字“○”不能用阿拉伯数字“0”或大小定英文字母“O”代替;公文发文字号用的六角括号“〔〕”不能用中括号“[]”或小括号“()”代替;单书名号“〈〉”不能用大于、小于号合在一起形成“<>”代替;分隔符“• ”不能用小数点“.”代替;代指“某某”的“××”符号不能用英文大写字母“X”代替。解决以上问题,可从文档“插入”功能的“特殊符号”中查找。

5.数值范围表述。4-6%、0.2-6等应分别为4%-6%、0.2-0.6。用分数和整数表述数字范围时,不能省略第一个数字后的单位,如“5万-10万人”不能写成“5-10万人”、“18岁至20岁”不能写成“18至20岁”。 表示时间范围时,可用“2000-2005年”、“3-4月”,但不能用“2000-2005年度”、“3-4月份”。表示概数时,邻近的两个数字应当并列连用,中间不应使用顿号隔开,如“三四天”,不能写成“三、四天”、“七八十年代”不能写成“七、八十年代”。

6.拼音。汉语拼音的拼写以词汇为单位连写,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应拼写为“ZHONGGUO SHEHUI KEXUEYUAN”,不可拼写为“ZHONGGUOSHEHUIKEXUEYUAN” 或“ZHONG GUO SHE HUI KE XUE YUAN”。转行规则参照英文,必须在一个完整的音节处转行,并加转行线“-”。